《供水条例》将于2026年6月1日正式施行。本月起我们将分两周为您连载全文,本周带来总则与水源章节。
2025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促进供水事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保障供水安全,提升供水服务水平,更好适应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依托取水、输水、净水、配水等设施向生活、生产及公共服务等提供用水,包括城市供水和农村规模化供水。
本条例所称农村规模化供水,是指通过设计供水量、供水人口达到规定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或者通过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向农村(包括乡镇和村庄)提供用水,不包括农业灌溉供水。
第三条供水事业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坚持公益属性,实行开发水源和节约用水相结合,持续增强供水安全保障能力,促进供水服务均等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安全保障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对供水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供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供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任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全国城市供水、农村供水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任部门分别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农村供水工作。
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任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农村供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指导供水工作或者负责供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供水相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供水科学技术探讨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加强供水人才教育培训,促进供水科学技术进步,提升供水工作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八条对在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禀赋情况,合理安排、布局供水水源,加强供水水源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供水水源建设相关规划。供水水源建设相关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将涉及土地和空间使用的合理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统筹保障。
第十条供水水源建设应当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实现多水源互补;单一水源供水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第十一条使用外调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当地水源和外调水源可以及时切换。
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调水工程设施设备的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设备安全运行;因设施设备检修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可能影响正常调水的,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该依据影响范围及时通报受水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措施,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饮用水水源地水量调配,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文水资源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调水工程管理单位理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调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